融资租赁记其他应收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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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务会计中,融资租赁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它可以帮助企业获得所需的资产,同时减轻财务负担,在融资租赁中,租赁公司将资产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在融资租赁中,租赁公司是否需要将租赁资产记为其他应收款呢?

什么是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的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在融资租赁中,租赁公司应当将租赁资产记为应收融资租赁款,而不是其他应收款,这是因为,应收融资租赁款是租赁公司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权利,属于租赁公司的一项金融资产,而其他应收款则是指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属于企业的一项流动资产。

融资租赁的税务处理

在融资租赁的税务处理中,租赁公司是否需要将租赁资产记为其他应收款,可能会对企业的税负产生影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3 号)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根据上述规定,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收入,对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 号)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 2 项的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如果租赁公司将租赁资产记为其他应收款,那么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租赁公司出售资产的行为可能会被视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从而需要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租赁公司也可能无法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从而增加税负。

在融资租赁中,租赁公司应当将租赁资产记为应收融资租赁款,而不是其他应收款,这是因为,应收融资租赁款是租赁公司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权利,属于租赁公司的一项金融资产,而其他应收款则是指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属于企业的一项流动资产。

在融资租赁的税务处理中,租赁公司是否需要将租赁资产记为其他应收款,可能会对企业的税负产生影响,如果租赁公司将租赁资产记为其他应收款,那么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租赁公司出售资产的行为可能会被视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从而需要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租赁公司也可能无法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从而增加税负,为了降低企业的税负,租赁公司在融资租赁中应当将租赁资产记为应收融资租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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