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号文融资租赁
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地方金融监管局(办):
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有效防控地方金融风险,促进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以下统称两类公司)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摸清风险底数
(一)各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以下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抓紧建立两类公司风险台账,全面摸清底数,对存量公司逐一核查企业合规情况,对增量公司严格准入管理,确保风险可控。(二)对于监管部门此前已掌握的失联、空壳、经营异常等“僵尸类”公司,要在风险台账中单独标注,并按照“清理整顿一批、规范整改一批、分类处置一批”的要求,稳妥有序化解存量风险。
压实监管责任
(一)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两类公司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充实监管力量,优化监管手段,确保监管工作落实到位。(二)要强化对市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通过培训、调研、督导等方式,帮助基层监管人员提升专业能力,确保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分类清理规范
(一)各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清理”的原则,对存量两类公司进行分类处置。(二)对于正常经营的公司,要督促其加强合规管理,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对于经营异常的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帮扶,督促其尽快整改;对于“失联”“空壳”等不经营业务的公司,要依法采取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进行清理,推动存量风险化解。
严格准入管理
(一)各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两类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工作。(二)要加强对股东资质、资金来源、业务资质和经营合规性的审查,确保公司设立合法合规,风险可控。(三)对于不符合监管要求的公司,要坚决不予审批,并妥善做好存量业务风险处置工作。
强化监管约束
(一)各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两类公司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制度,加强对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监测。(二)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三)要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将两类公司纳入征信系统,强化信用约束。
加强行业自律
(一)各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指导两类公司行业组织加强自律管理,制定并执行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二)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服务会员、规范经营、防范风险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推动优化发展
(一)各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两类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租赁交易中心等开展合作,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二)要鼓励两类公司加强与实体经济的对接,为中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三)要支持两类公司开展跨境融资和跨境租赁业务,提高国际化经营水平。
加强组织协调
(一)各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二)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各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报商务部(外资司)备案。
商务部办公厅2023 年 3 月 20 日


